中国地方志史考
发布日期:2025-03-07 15:42 点击次数:167国家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是地方志编纂里程碑式的纲领性文件,表明依靠行政命令组织修志的历史成为过去,依法修志、依法治志的阶段已经来临。因为地方志有利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详细了解各地自然资源、经济物产、行业产业、政治社会、文化风俗等各方面情况,此乃治国安邦之道形成的基础。所以,历来受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追寻历史,展望未来,地方志工作任重而道远。
封建社会中央政府的修志命令开创了官修志书的先河,确立了方志在中国文史中的地位,初步建立了中央政府对地方修志的正规化管理。《隋书·经籍志》记载,汉武帝时,就有太史,郡国地志,所以,社会稳定,江山牢固。这是最早与修志有关的指令。东汉时期,光武帝下诏,命编撰风俗及郡国之书,并要求迅速、准确、及时。在封建社会,由皇帝直接诏令编纂地方志,规格之高,影响之大,可见方志在当时朝廷事务中,占有重要地位。 隋朝统一后,为加强中央集权,打击魏晋南北朝的门阀制度和世家大族,严禁豪强以地方志的形式为自己树碑立传。据《隋书·高祖记》载,隋文帝开皇十三年(593年)五月,下诏令民间所有撰集国史者,全部禁绝,违令者重罚。至此,官方修志成为必由之路。隋朝大业中期,普诏天下诸郡,绘制风俗物产地图,呈报尚书。大业五年(609年),受诏的各方鸿儒撰《区宇志》二百五十卷。此巨著扩大了隋朝政府监管下官修志书的规模。不久,朝廷再次下令,让内史舍人撰写《区域图志》五百余卷。因所著质量不尽人意,后又命令秘书学士18人重修十郡志。结果,仍有书写不当之处,则再次重修,终成一千二百卷。这部志书就是我国第一部官修总志,其地位、作用和影响较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唐朝时期,由于政治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政府对地方志非常重视,特别是图经的编纂,有了较大发展。据《玉海》所载,唐太宗于贞观十二年(638年)诏令魏王李泰组织编纂总志性质的《括地志》,并要求:博采方志,得于旧闻,旁求故老,考于传信,内弹九服,外极八荒,简而能周,博而尤要,度越前载,垂之不朽。十六年(642年)成书,诏藏秘阁,视为“文宝”,受到士大夫的高度赞誉。以上均为中央政府对具体志书编纂的单项命令,从规范的角度看,似乎不像政府所为,但是,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天子”本身就是政府的最高代表,他的诏书自然属于政令的范畴,因此,几部志书均为官方性质。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一月,政府颁布造送图经的规定:把州图志每三年一送地方报告,改至五年一造送。如有地理改造或山河变移,即不在五年之限。《新唐书》中记载:要求地方郎中、员外郎各一人,掌握地图、城隆、镇戍、坊人、道路的远近,以及四夷归化的具体事务。凡是图经,地方州县不可随意增废,第五年修改后,将原版和修改稿一同上报朝廷。从此,修改志书日趋系统化和规范化,为地方志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代十国,烽火连天,各自为政,但中央政府始终不忘编修图经。后唐天成三年(928年)闰八月,明宗敕令:要求各道州府,每于闰年合送图经、地图,不得有误或迟延。长兴三年(932年)五月,吏部侍郎奏请布置呈送图经。明宗批复:宜令诸道州府,据所管州县,先各进图经一本,并须点校文字,无令差误。所有装写工价,并以州县杂罚钱充,不得摊派入户。在这其间或有古今事迹、地理山川、土地所置、风俗所尚,皆须备载,不得遗漏,限至年终进纳。这里对图经进行了详细描述,并对其制作、内容、送报等具体情况均有要求,其文字反映出当时政府对地方志书的重视,以及地方志书对当时社会的广泛影响。
北宋王朝建立后,宋太祖诏令:凡土地所产,风俗所尚,古今兴废之因,州县之籍,遇闰岁造图以进,而且要求越详尽越好。这是开国皇帝君临天下,地方官员自然蜂拥而至,有力地促动了地方志书的发展。咸平四年(1001年),下令地方诸侯,速将转运画本及诸州图表呈报中央。这是古代有关地方志较为详细的记载,由此可以管窥政府修志的一般风貌。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因御览西京图经,认为内容简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诏令各路州府军监,加强图经校勘,特别编入古迹人文,并选文学官,纂修校正,准时报呈。徽宗大观元年(1107年),朝廷创置九域图志局,命所在州郡,编纂图经。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一级的地方志机构,该机构对地方修志进行统一领导,并明确规定:职方郎中、员外郎,掌天下图籍,以周知方域之广阔,及郡邑镇寨道里之远近。凡土地所产,风俗所尚,具古今兴废之因,州为之籍,遇闰岁造图以进。如有四夷归附,则分隶诸州,度田屋钱粮之数以给之,每年造图编呈上报。
元朝初创,百废待兴。经集贤大学士札马拉鼎的建议,元世祖下令编纂元《大一统志》。大德七年(1303年),元成宗下令重修,成《大元一统志》一千三百卷。由此开辟了举国修志,天下一统的新天地。这是少数民族执政的封建王朝,然而,对于修志,他们有极大的热情,并快速反应,很短时间就取得了长足进展,令历代封建统治者争相效仿。
明清两朝的修志命令,主要体现在实录之中。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年)下令:要求编纂天下州郡地理形势志书并附始末。当年十二月,《大明志书》修成。永乐十六年六月,诏令纂修天下郡县志书。随即命令礼部遣官,遍诣郡县,博采事迹及旧志书。为了做好这件事,同年,成祖颁布《纂修志书条例》二十一条。对志书中有关建置沿革、分野、疆域、城池、山川、坊郭、镇市、土产、贡赋、风俗、户口、学校、军卫、寺观、祠庙、桥梁、古迹、宦迹、人物、杂志、诗文各门类大体编纂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这一诏令,还对全国上下编纂方志的体例做了统一规范和质量标准要求。从而,在方志发展史上起着标志性作用。
明景泰五年(1454年)代宗要求,编修天下郡县志书。景泰六年五月编成《大明志书》——即《寰宇通志》。英宗认为《寰宇通志》记录失当,繁简失宜。所以,下令重修。至天顺五年(1461年)四月成书九十卷,这就是《大明一统志》。英宗对该书给予高度评价,认为大明一统,著述详实,可堪大用。此后,弘治十一年(1498年)朝廷征集天下郡县志书;正德十五年(1520年)朝廷诏征天下郡县志书;嘉靖三年(1524年)诏修郡国志书进史局;嘉靖十八年(1539年)朝廷令顾磷主修《承天大志》二十四卷。致使地方修志不断上层次,上水平,充分体现了明代志书的基本特色。
清王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方志编纂的全盛时期,中央政府特别重视方志编纂。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分别下令组织编纂《大清一统志》。每次编修一统志前,均发布行政命令,要求各地重视编纂质量。康熙十一年(1672年)七月,保和殿大学士周柞进奏各省修通志,以供纂修《大清一统志》之用。康熙准奏,并令直省各督抚聘集夙儒名贤,接古续今,纂辑通志。并以贾汉复《河南通志》颁诸天下作为样板,令仿造执行。礼部奉旨令天下各省设局纂修通志,并限期完成。
雍正六年(1728年)十一月,一统志总裁官大学士蒋廷锡奏称,本朝名宦人物,各省志书既多缺略,即有采录,冒滥无数,必得详查确核,请敕谕各该督抚,对本省名宦、乡贤、孝子、节妇一应事实,详细查核 。皇帝对此高度重视,认为:只有志书与史传相表里,其登载一代名宦人物,必须名副其实,这比山川风土更为紧要。所以,要详细确查,慎重采录,至公至当,使伟绩品行逾久弥光,乃称不朽盛事。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政府明令各省督抚,将本省通志,重加修葺,务期考据详明,采撅精当,既无缺略,亦无冒滥。如果一年未能完成,可宽至二三年内,纂成具奏。如所纂之书,果能精详公当,而又速成,著将督抚等官,俱交部议叙。如果拖延时日,而又草率滥略,则从重处罚。至于书中各项分类条目,仍照例编排,其本朝人物一项,著明缘由纲目,并将各省所有名宦、乡贤、孝子、节妇全部详查确实,先行汇送一统志馆,以便增辑成书。这一修志上谕,内容清晰、要求具体、赏罚严明、可操作性强,是清朝严肃、规范、统一修志的佐证。此后,光绪十年(1884年),成立《会典》馆,谕旨征集天下志书。宣统三年(1911年),教育部咨文征集新旧志书,内务部通令各省县续修志书。这是末代王朝关于地方修志的轻轻呐喊。
民国时期,军阀混战,天下大乱。然而,中央政府还是从当时客观实际出发,强调编纂地方志。1917年,北洋政府以内政部、教育部名义续修省县志书。教育部训令各县征集最近修刻志书报送部里。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内政部颁布《修志事例概要》22条。《概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规定各省成立通志馆,包括通志馆的人员、经费、职责。第二部分:为方志编纂注意事项。第三部分:是具体设施办法。这使修志有了基本框架和依据。1944年5月,国民政府内政部再次颁布《地方志书纂修办法》,并刊载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二六六六号,共9条:在方志编纂组织方面规定,地方志书分省志、市志、县志三种,省志30年一修,市志和县志15年一修。事宜由各省市县的文献委员会负责办理。志书编纂完成志稿交内政部核定。印刷完成后分送行政院、内政部、国防部、教育部、中央图书馆备查。在修志程序中规定先拟定凡例、纲目及编纂期限。同时,规定图照、表格的种类和科学制作,包括大事记、艺文、文献等门类的内容要点等。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关于修志的命令主要是由内政部颁发,所做的努力显而易见。但是,因战乱所致,修志成果仍不及清代。虽然如此,中央对地方修志的具体内容上还是有了很多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修志事例概要》和《地方志书纂修办法》两部修志政令上。其主要规定是成立省级修志机构通志馆和未成立通志馆的地方成立文献委员会,第一次在确定建立修志机构的同时,还确定建立平时征集资料文献的机构,并理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文件强调志书的实用性和重点要反映国计民生的内容。还有每轮修志的间隔时间,志稿的审定要求,重要门类内容要点,志书报呈备查,尤其是强调以现代科学方法和手段修志,更是当时相对进步的反映。从而,就形式和手段上,使地方修志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特别重视地方志工作。1957年,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把编写新的地方志列为《十二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方案》(草案)的12个重点项目之一。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国地方志小组先后三次制定文件,以指导地方志的具体工作,即:1958年10月20日,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地方志小组制定《关于新修方志的几点意见》,对新方志的体例、记述、方法、种类、原则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61年3月,地方志小组制定《关于新修方志提纲》(草案),提出新编地方志除了前言、概况之外,其主要部分应当包括政治斗争(革命斗争)、经济建设、文化教育、政法工作、民情风俗习惯、宗教、名胜古迹、人物等8个门类;1963年8月16日,中宣部转发了由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和国家档案局共同向其呈报的《关于编修地方志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要建立审阅制度控制出版发行,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编写,加强组织领导,发挥档案馆的作用等。正当地方志工作在全国蓬勃开展之际,文化革命席卷神州大地,十年浩劫,所有文化领域无一幸免,地方志也成了革命的对象,被扔进历史的垃圾堆。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地方志工作得以恢复和发展。1983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发中宣发[1983]43号文件,通知各省、市、县党委宣传部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1985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1985]33号文件。由此,地方志工作正式纳人各级政府的工作议程。同年7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颁发《新编地方志工作暂行规定》,确定第一轮修志的规范标准,即:指导思想、政治观点、组织指导、志书体例、体裁与文体文风、大事记和人物传的编写原则。1995年5月召开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一纳入”、“五到位”的工作要求。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必须把地方志编纂工作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要有专门领导负责,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工作经费。
1997年5月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通过《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包括总则、组织领导、志书编纂、附则4章,主要包括指导思想、科学性要求、资料、体例、断限、体裁、突出时代性和地方性、印刷要求等。这些均表明,中央对地方的修志管理虽然主要还是组织和政令两个方面,但是,就其内容以及系统性和规范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发展。
2006 年5 月18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 号),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条例》的颁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这是方志发展史上的大事,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领导、职责、要求、目的,以及志书编修的间隔年限、审查验收等,内容极为丰富。它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也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从此结束了行政命令修志的历史,进入依法修志的新时期和崭新阶段。
地方志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仅靠行政命令方式组织编纂地方志,很难适应形势的需要。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修志工作随意性大、主观性强,各地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无法解决。这就要求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地方志的方方面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展开,依法修志工作迫在眉睫,它必将在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下,在地方志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踏着晨曦,迎着曙光,走向辉煌的未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